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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东月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西峡县捷安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407号原告陈东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东16号省汇中心2号楼5层。负责人:胡建国,总经理。第三人:西峡县捷安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城老车站。法定代表人:杨腾华,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月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第三人西峡县捷安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东月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陈东月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东月撤回对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第三人西峡县捷安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陈东月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继昌审 判 员  宋 冬人民陪审员  李国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