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39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白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3917号原告白某,女,1991年5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告马某,男,1990年7月6日出生,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刘亚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