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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39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白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3917号原告白某,女,1991年5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告马某,男,1990年7月6日出生,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刘亚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