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商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宁夏旗胜科技有限公司与银川市兴庆区万宝楼一品私房菜餐厅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旗胜科技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万宝楼一品私房菜餐厅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532号原告宁夏旗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韩久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银川市兴庆区万宝楼一品私房菜餐厅,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经营者李小军,该餐厅经理。委托代理人谭雷波,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旗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银川市兴庆区万宝楼一品私房菜餐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补充证据,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旗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旗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旗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楠人民陪审员 杨伟红人民陪审员 马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智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