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干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胡志民与蒋海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干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胡志民,男,194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蒋海华,女,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2015)干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蒋海华的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芳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旷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