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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60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黄绍山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绍山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6093号罪犯黄绍山,曾用名黄炳山,现在广西中渡监狱服刑。原广西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0月21日作出(1998)百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绍山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8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5日作出(2001)桂刑执字第51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黄绍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有期徒刑刑期自2001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本院于2004年8月25日作出(2004)柳市中刑执字第576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绍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07年9月28日作出(2007)柳市中刑执字第712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绍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2)柳市中刑执字第334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绍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4月1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以(2015)减字第89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绍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黄绍山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绍山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月至2015年6月获奖励分124.07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黄绍山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绍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绍山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七天(刑期至2015年10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立群审 判 员  蔡 明代理审判员  段 静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传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