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2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河南圣源线缆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圣源线缆有限公司,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762号原告河南圣源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阙书阁,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南环路工业集聚区。被告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新华路**号。被告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第五国际*座*****号。原告河南圣源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圣源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80元减半收取5990元、保全费4610元,由原负担。审 判 长 蒋建民审 判 员 陈冰海人民陪审员 郝永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