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行执字第86-2、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泰安市岱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杨华勇、李翠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市岱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杨华勇,李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岱行执字第86-2、87-2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田丽。委托代理人金玉斌,岱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科长。被执行人杨华勇,任局长。被执行人李翠平。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杨华勇、李翠平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岱费征字(2015)第350、35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杨华勇、李翠平进行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被执行人杨华勇、李翠平银行存款3956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娟审判员 王洪海审判员 付福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