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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3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张连弟与沈丽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弟,沈丽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3235号原告:张连弟。委托代理人:柴褚玮,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丽琴。委托代理人:余光飞。原告张连弟诉被告沈丽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连弟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连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张连弟负担。审判员  陈甲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鲁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