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3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张连弟与沈丽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弟,沈丽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3235号原告:张连弟。委托代理人:柴褚玮,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丽琴。委托代理人:余光飞。原告张连弟诉被告沈丽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连弟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连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张连弟负担。审判员 陈甲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鲁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