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4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湛正明、冯帝仙与杨生才、杜小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正明,冯帝仙,杨生才,杜小梅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4014号原告湛正明,男,195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冯帝仙,女,195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杨生才,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杜小梅,女,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正明、冯帝仙诉被告杨生才、杜小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正明、冯帝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湛正明、冯帝仙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张 毅人民陪审员 杨作健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 员代 丽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