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桐执民字第38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晓桢与郑江法、余关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桢,郑江法,余关连,上海虹桥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杭桐执民字第388-5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桢。被执行人郑江法。被执行人余关连(常用名余观莲)。被执行人上海虹桥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现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北沈路98号。法定代表人王扬,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杭桐商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郑江法、余关连、上海虹桥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郑江法、余关连、上海虹桥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交纳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郑江法、余关连、上海虹桥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依法委托浙江省直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郑江法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城南街道富欧罗兰公寓10幢102室、11幢车11室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一、10幢102室,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城字第××号,设计用途为一般住宅,混合结构,所在层数为1F/6F,建筑面积为122.3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01)字第03637号,地号为0-03-(000)-215-10,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地类(用途)为住宅用地,共有使用权面积为253.23平方米,其中分摊面积为16.14平方米,终止日期至2069年3月23日。二、11幢车11室,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城字第××号,设计用途为非住宅,混合结构,建筑面积为25.2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01)字第03505号,地号为0-03-(000)-215-11,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地类(用途)为车库,共有使用权面积为785.88平方米,其中分摊面积为3.27平方米,终止日期至2069年3月23日]进行价格评估,浙江省直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评估后作出省直评(2015)字第T06-0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市场价值为91.75万元,司法处理价为73.4万元。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依法委托杭州众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郑江法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城南街道富欧罗兰公寓10幢102室的家电[空调、洗衣机、热水器]进行价格评估,杭州众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后作出杭众价(2015)评字第T07-11号价格评估结论,司法处理价为4816元。而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以上标的进行二次公开拍卖,买受人俞欢(公民身份号码××以70万元的价格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郑江法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城南街道富欧罗兰公寓10幢102室、11幢车11室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及室内家电[1、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城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01)字第03637号。2、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城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01)字第03505号。3、空调、洗衣机、热水器等家电(以现场实物为准)]以7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买受人俞欢(公民身份号码××,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俞欢时起转移,家电所有权自交付买受人俞欢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俞欢应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六十日内自行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