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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嵇某某等与赵亭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嵇某某,赵亭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483号原告张某某。原告嵇某某。被告赵亭亭。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嵇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