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嵇某某等与赵亭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嵇某某,赵亭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483号原告张某某。原告嵇某某。被告赵亭亭。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嵇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