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瓯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厉春媚与王行云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春媚,王行云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瓯民初字第137号原告:厉春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翁浩晓,浙江嘉瑞成(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行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文良,永嘉县瓯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厉春媚与被告王行云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厉春媚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春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厉春媚负担。审 判 长 汪德汪审 判 员 吴 若人民陪审员 李书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汉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