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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8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时芹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时芹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886号罪犯陈时芹,男,1991年4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时芹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上诉人陈时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9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昌林,执行机关代表周雄才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时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时芹在考核期内,曾于2012年7月因不能熟记三互组成员被扣1分;2012年12月因超额开账被扣1分,共扣2次分,累计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2年2月至2015年6月累计获达标分27.2分。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缴纳罚金8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行政罚没收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7.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时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6月10日至2022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人民陪审员  林永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