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宝民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阳春与管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宝民初字第00335号原告王阳春,男,汉族,1948年11月生,住江苏省镇江市。委托代理人高志龙,江苏金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小飞,男,汉族,1980年8月生,住江苏省镇江市。委托代理人陈荣富,镇江市丹徒区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阳春诉被告管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阳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阳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5元,由原告王阳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凌鸿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凌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