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2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攸县新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攸县新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2143号原告攸县新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法定代表人刘新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基望,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喜,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攸县新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攸县新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攸县新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攸县新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攸县新健物业管理攸县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苏湘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镕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