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汉阳执字第00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继信与被执行杨凤玲、杨爱玲、杨佑林、杨海林、杨薇、柯凯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继信,杨凤玲、杨爱玲、杨佑林、杨海林、杨薇、柯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执字第00585号申请执行人:吴继信被执行人:杨凤玲、杨爱玲、杨佑林、杨海林、杨薇、柯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阳江民初字第003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杨凤玲、杨爱玲、杨佑林、杨海林、杨薇、柯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凤玲、杨爱玲、杨佑林、杨海林、杨薇、柯凯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凤玲银行存款38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