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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民一初字第3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3220号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9月10日生人,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房平堂,汶上圣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1月12日生人,汉族,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延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