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万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604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男,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思南县,刑拘前住肇庆市端州区,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7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5)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小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于2015年7月14日晚,在肇庆市端州区端州六路粤高书店旁的星际动漫游戏机室,帮助吸毒人员林某向雷海洋(绰号“黄毛”,在逃)购买了300元(约三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向雷海洋要求获取少量“冰毒”供自己吸食作为好处,然后再将所购得的毒品在肇庆市端州区黄岗市场处交给吸毒人员林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人林某的证言,检出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通话记录,抓获经过及户籍资料,入所健康检查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无视国家法律,为免费吸食毒品而帮吸毒人员购买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万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万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3月1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扣押的手机一台,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粉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少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