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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邱士正与卢秀芳、赖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士正,卢秀芳,赖爱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1890号原告:邱士正。委托代理人:王建宏,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贝贝,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秀芳。被告:赖爱平。原告邱士正与被告卢秀芳、赖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4月1日,被告卢秀芳、赖爱平向原告邱士正借款100000元,并共同出具借条一份。该款后经原告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秀芳、赖爱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邱士正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560元,由被告卢秀芳、赖爱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黄玲玲人民陪审员  季晓燕人民陪审员  魏书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郑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