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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0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无锡市万紫州商贸有限公司与叶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万紫州商贸有限公司,叶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0958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万紫州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叶坚。关于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万紫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4)北民初字第0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叶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万紫州商贸有限公司租金1348000元和支付违约金(自2013年6月11日起至本判决应给付之日止,以租金29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以及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本判决应给付之日止,以租金10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二、驳回无锡市万紫州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360元,由宁波市海曙浪漫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无锡市各银行、无锡市产权监理处、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调查结果如下:一、银行存款方面,经各银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叶坚名下无大额存款信息。二、车辆登记方面,经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叶坚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三、房产登记方面,经无锡市产权监理处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叶坚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四、住房公积金方面,经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叶坚名下无公积金存款信息。五、其他方面,(2015)北执字第0018号一案于2015年5月28日依法委托无锡中证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叶坚名下XX酒吧内的物品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110.46万元。2015年9月9日,本院在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拍卖保留价为110.46万元,因无人竟价而流拍。2015年9月29日,本院在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拍卖保留价为88.4万元,因无人竟价而流拍。本院通过查找被执行人叶坚,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未有执行到位款项。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初字第0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查封的财产应在到期日届满提前十个工作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延长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或提出申请不及时,导致查封施效力消灭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包征雄审 判 员  朱维青代理审判员  蔡 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