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生俭与李忠昌、孟祥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俭,李忠昌,孟祥霞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859号原告李生俭。被告李忠昌。被告孟祥霞。原告李生俭与被告李忠昌、孟祥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自行改造赔偿为由,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生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亚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峪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