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文高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会灵与王为群、崔文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文高民初字第80号原告张会灵,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应都,安阳市北关区曙光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为群,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崔文梅,女,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向阳、牛金金,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会灵诉被告王为群、崔文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会灵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应都,被告王为群、崔文梅共同委托代理人牛金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会灵诉称,2012年2月8日,被告王为群、崔文梅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出具借据称“今借到张会灵现金伍拾万元整(500000元),借款期限6个月,借款人王为群、崔文梅,2012年2月8日”。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月息3分。到2013年11月10日前,二被告基本上按照约定兑现承诺,还本付息,但当时尚欠70000元,被告崔文梅写下欠条称“今欠到张会灵现金柒万元整(70000元)(到12月底还清),崔文梅,2013.11.10”。被告王为群写出证明称“今证明元月8日前还张会灵利息柒万元整(70000元),自动腾房,王为群,2012.31/12”。此后至今,经原告多次催其还款,二被告也未兑现。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原告张会灵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为群、崔文梅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及利息18655元。被告王为群、崔文梅共同辩称,原告所述与实际事实不符,二被告已经偿还了原告欠款70000元,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已消灭,但原告退回二被告的欠条系复印件。原告曾多次以手中持有的原件向法院提起诉讼,二被告都是以出具还款转账明细后不了了之。原告的行为浪费国家司法资源,明显属于恶意诉讼。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于2012年2月8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张会灵现金伍拾万元整,¥500000元,借款期限6个月,借款人王为群、崔文梅,2012年2月8日”。2012年12月31日,被告王为群向原告出具了证明一份,载明:“今证明,2013年元月8日前还张会灵利息柒万元整,¥70000元,(否则)自动腾房,王为群,2012.12.31”。2013年11月10日,被告崔文梅偿还了原告该500000元借款并将该2012年2月8日借条原件收回。同日,被告崔文梅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张会灵现金柒万元整,70000元,12月底还清,崔文梅,2013.11.10”。后被告崔文梅分别于2013年12月3日和2014年1月4日通过银行转账偿还了原告20000元和50000元,共计70000元。庭审中,二被告称原告退回的该2013年11月10日欠条系复印件,并提交了该欠条复印件,其上书写有“作废”二字。以上事实,有原告张会灵提交的2012年2月8日借条复印件、2012年12月31日证明、2013年11月10日欠条原件、被告王为群、崔文梅共同提交的2012年2月8日借条原件、2013年11月10日欠条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汇款凭证、转账凭证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所有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债务因清偿而消灭。被告崔文梅于2013年11月10日偿还原告该500000元借款并将该2012年2月8日借条原件收回后,其又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证明下欠原告现金70000元,根据常理推断,原告不可能在被告崔文梅刚刚清偿完原债务后又向被告崔文梅出借新的借款,且被告崔文梅向原告出具的系欠条,证明被告崔文梅是对原有债务的承担,又被告崔文梅已经清偿了原借款,故该70000元只能是原借款所产生的利息,结合被告王为群向原告出具的下欠利息的证明,可以推出该2013年11月10日欠条就是对原借款所产生利息的确认,故被告王为群所出具的下欠利息的证明与该2013年11月10日欠条指的实际是同一笔款项即70000元利息,而被告崔文梅已分别于2013年12月3日和2014年1月4日通过银行转账偿还了该70000元利息,故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其借款70000元及利息18655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会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16元,由原告张会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立铭审 判 员  董 星人民陪审员  张艳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梁丽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