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富民一初字第2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陈胜英等5人诉王涛等3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英,陈顺聪,陈顺友,陈顺芬,陈顺岗,王涛,王发刚,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2377号原告陈胜英,女,1965年06月0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陶奇斌,富顺县夕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顺聪,女,1967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陶奇斌,富顺县夕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顺友,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陶奇斌,富顺县夕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顺芬,女,1971年02月20日,汉族,务农,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代理人陶奇斌,富顺县夕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顺岗,男,1974年06月01日,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陶奇斌,富顺县夕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涛,男,1991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王发刚,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胜英、陈顺聪、陈顺友、陈顺芬、陈顺岗诉被告王涛、王发刚、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胜英、陈顺聪、陈顺友、陈顺芬、陈顺岗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胜英、陈顺聪、陈顺友、陈顺芬、陈顺岗自愿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胜英、陈顺聪、陈顺友、陈顺芬、陈顺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25元,由原告陈胜英、陈顺聪、陈顺友、陈顺芬、陈顺岗共同负担。审判员  李正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 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