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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14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东与北京顺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北京顺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4317号原告李东,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被告北京顺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后桥村,组织机构代码L0024425-1。法定代表人晁怀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红星,北京荣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与被告北京顺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百六十六元,由原告李东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