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中刑执字第2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罪犯付玉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玉红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玉中刑执字第2266号罪犯付玉红,男,1988年10月15日生,��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华宁县人,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4)华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玉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4月28日被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云南省玉溪监狱于2015年10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付玉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过半,并符合假释条件为由,建议对该犯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付玉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过半,已符合假释条件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以及���犯表扬及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家庭所在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假释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付玉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过半,符合可以假释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假释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玉红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龚新柱审 判 员 向艳萍人民陪审员 王学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俞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