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兰执保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赵国祥与刘洪青、黄云洁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祥,刘洪青,黄云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846号原告赵国祥。被告刘洪青。被告黄云洁。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3381号原告赵国祥与被告刘洪青、黄云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5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原告赵国祥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鲁Q×××××和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金道御园6号楼1单元××室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赵国祥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鲁Q×××××和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金道御园6号楼1单元××室的房产予以查封;二、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