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商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谢某与舟山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舟山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商初字第604号原告谢某。委托代理人王志华、姚宇,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舟山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原告谢某诉被告舟山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8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 判 长 何波娜人民陪审员 杨广世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佳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