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诉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金穗支行与孙进、江苏山鼎礼品城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金穗支行,孙进,江苏山鼎礼品城有限公司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诉保字第17号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金穗支行,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迎宾南路83-22号。负责人史雪峰,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孙进。被申请人江苏山鼎礼品城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大庆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金穗支行与被申请人孙进、江苏山鼎礼品城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孙进、江苏山鼎礼品城有限公司价值514.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金穗支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进、江苏山鼎礼品城有限公司价值514.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金穗支行预交。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金穗支行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丁亚琴审判员 商干明审判员 吴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星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