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二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郑芬与黄军宁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芬,黄军宁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二初字第1057号原告:郑芬。被告:黄军宁。案由:合伙协议纠纷适用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6月5日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7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汪利霞人民陪审员 何 贞人民陪审员 卢采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梦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