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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碧华犯集资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碧华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458号罪犯林碧华,男,1983年2月2日出生,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汉族,大专文化,经商,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服刑。本院于2008年11月3日作出(2008)莆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其刑期自2007年5月9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5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林碧华���2009年4月1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103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16年10月8日止。又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901号裁定,对该犯不予减刑。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碧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2年5月至2015年6月累计达标分26.6分。2012年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3年被评���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共同退赔款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罪犯林碧华财产刑数额高而履行低,且系“三类犯”,建议扣减幅度。本院认为:罪犯林碧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及其入监服刑以来的改造表现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碧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其刑期自2007年5月9日起至2016年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