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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578号原告郝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郝某承担。审判员  何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