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开民初字第0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任勇与夏云姐、朱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勇,夏云姐,朱其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开民初字第0720号原告任勇。委托代理人陈刚,泗阳县高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云姐。被告朱其伟。原告任勇诉被告夏云姐、朱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勇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云姐、朱其伟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勇诉称:原告与两被告系邻居关系,2012年8月2日,被告夏云姐以经营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2年8月24日,被告夏云姐又向原告借款15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朱其伟仅归还2000元,余款没有归还。另被告夏云姐、朱其伟系夫妻关系,被告夏云姐所借款项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73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8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被告夏云姐、朱其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两被告系邻居关系,2012年8月2日,被告夏云姐以经营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2年8月24日,被告夏云姐又向原告借款15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朱其伟仅归还2000元,余款没有归还。另查明,被告夏云姐、朱其伟原系夫妻关系,1999年5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2月17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本案两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婚姻登记信息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夏云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夏云姐应按约还款。本案债务形成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原告与被告夏云姐并未明确约定该笔借款为个人债务,故该笔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朱其伟应承担共同连带还款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云姐、朱其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任勇借款73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676元、公告费660元,由被告夏云姐、朱其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1676元。审 判 员 庄倩倩代理审判员 戴 维人民陪审员 毕润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倪红青第3页/共4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