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执民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董东升与陈志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文执民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董东升,职工。被执行人陈志海。申请执行人董东升与被执行人陈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温文商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中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陈志海要履行借款24285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653元。权利人董东升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已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陈志海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大峃街17号房屋一间,申请执行人参与该房屋拍卖款的分配,所得受偿额为7385元;有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志海名下的车辆(车牌号为浙J×××××),本院另案对��进行查扣、拍卖,经三次网上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经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因此,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文执民字第5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林绍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赵 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