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单执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申请执行谢玉星、修龙真、杨风娥、张兴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谢玉星,杨风娥,张兴华,修龙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6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被执行人:谢玉星,男,汉族。被执行人:杨风娥,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兴华,男,汉族。被执行人:修龙真,男,汉族。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单商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于2015年05月0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5月0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在对其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后,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4)单商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邓朝宪审判员 时社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泽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