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1807号原告刘某。被告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海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振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