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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1807号原告刘某。被告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海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振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