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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南执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赵腊强与湖北荣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腊强,湖北荣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执字第00107号申请执行人赵腊强。被执行人湖北荣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法定代表人刘立军,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腊强与被执行人湖北荣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无银行存款,且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鄂孝南民初字第00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新审 判 员  刘海兵人民陪审员  朱又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国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