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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张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张某,郭某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926号原告郭某甲。委托代理人李振中,河北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苗文雨,武安市矿山镇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第三人郭某乙。委托代理人马某。本案在审理原告郭某甲诉被告张某及第三人郭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甲承担。审 判 长  安培成人民陪审员  赵建国人民陪审员  常久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苗萌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