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四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徐向新与朱家樑民间借贷纠纷2015民四初48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向新,朱家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民四初字第48号原告:徐向新,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邹秀球,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国安,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家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号码D24771()。原告徐向新诉被告朱家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邹秀球、何国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及举证期限届满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3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币种:人民币,下文同),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提供上述借款,被告收到上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并约定2013年9月30日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催促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拒绝还款,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到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10月1日起算,暂计至2015年2月5日为1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应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1日,被告作为借款人出具一张借据,内容是:“兹收到徐向新人民币10万元正以此为据。并定于2013年9月30日还给徐向新。”该借据上还手写注明了被告的身份证号码D247371(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市东路支行出具的《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载明:“户名徐向新,记账时间2013年5月30日,币种CNY支出金额100000客户摘要零售汇出汇款交易对手信息朱家樑6212263602001056282。”庭审中,原告表示,原告朋友的配偶与被告配偶是朋友关系,三方经常一起聚会,被告做生意需要周转,向原告借钱。2013年5月30日原告通过转账,将款项转入被告银行账户,第二天被告出具了借据,并约定9月30日归还。借款期满后,原告通过电话催收,但被告一直回避,没有归还借款。由于被告没有按期归还借款,因此,要求计付从2013年10月1日起的银行贷款利息。另查明,原告同意本案由本院管辖,要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裁判本案的准据法。上述事实有借据、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均是香港居民,本案为涉港民间借贷纠纷,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原告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市东路支行将款项汇给被告,涉案借贷合同履行地在广州市越秀区,本院作为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有权对本案行使司法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适用法律,适用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规定,涉案借贷关系发生在中国大陆,与中国大陆有最密切联系,本院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裁判本案的准据法。被告作为借款人出具的借据载明,其于2013年5月31日收到原告的款项10万元,并承诺于2013年9月30日归还借款。原告提交的《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显示,其于2013年5月30日向被告银行账户汇款10万元。上述证据相印证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还款期限为2013年9月30日。现被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请被告清偿借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2013年10月1日至清偿日的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家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10月1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日止)给原告徐向新。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受理费人民币2320元、公告费人民币1000元由被告朱家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双方当事人可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在上诉状上明确请求变更的金额,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变更的金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欧阳福生人民陪审员 任 英 慈人民陪审员 郑 秋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敏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