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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2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魏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250号原告魏某,男,194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告陈某,女,194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魏某承担。审判员  潘秀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彩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