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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三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路乔民与孙红奎、马雪山、马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乔民,孙红奎,马润芳,马学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682号原告路乔民,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彦立、赵丹丹,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红奎,男,1973年8月8日出生。被告马润芳,女,1974年4月28日出生。被告马学山,男,1950年6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庄红强、张东(实习),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路乔民诉被告孙红奎、马润芳、马学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孙红奎于2013年11月3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原告按照被告孙红奎的要求分别向邢娟娟的账户转款75万元、马学山的账户转款25万元。被告孙红奎于2013年11月7日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原告按照被告孙红奎要求分别向被告马学山的账户转款45万元、被告马润芳的账户转款10万元、被告洛阳市亿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账户70万元和75万元。被告马润芳、被告马学山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借款到期后,原告催要无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孙红奎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于2015年4月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立案侦查,6月被批准逮捕。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面对的是不特定对象,本案民间借贷纠纷已涉嫌经济犯罪,故原告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路乔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惠丽审 判 员 李东晓代审判员 吴可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炫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