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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迁民初字第24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河北森源矿业有限公司与迁西县白庙子乡果庄子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森源矿业有限公司,迁西县白庙子乡果庄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迁民初字第2489号原告:河北森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白庙子乡白庙子村。法定代表人:袁海波,农民。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小靖,农民。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恒,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迁西县白庙子乡果庄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树奎,农民。系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孙荣平,迁西县太平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河北森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源矿业)与被告迁西县白庙子乡果庄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果庄子村委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会军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森源矿业委托代理人吴小靖、李恒,被告果庄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树奎、委托代理人孙荣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森源矿业诉称,2013年5月25日,原告与被告果庄子村委会签订“迁西县白庙子乡果庄子铁矿租赁经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组织生产,却被国土局工作人员制止,理由是果庄子铁矿无合法的经营权。另原告探查,该矿无铁矿石可供开采,国土部门已经不再给予办理采矿证。上述事实证明,原、被告签订的“迁西县白庙子乡果庄子铁矿租赁经营合同”是无效的。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迁西县白庙子乡果庄子铁矿租赁经营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定金200万元。原告森源矿业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证1.果庄子铁矿租赁经营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果庄子村委会签订铁矿租赁经营合同的事实;证2.中国银行迁西支行银行付款通知单一份;证3.果庄子村委会收条一份,证2、3用以证明被告收到原告定金200万元;证4.果庄子铁矿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采矿许可证已到期,被告没有合法的采矿许可证,所以不能成为矿业权人,就无权与原告签订果庄子铁矿租赁经营合同;证5.河北省迁西县果庄子至横河东沟铁矿详查地质报告一份,用以证明果庄子铁矿没有43万吨铁矿储量,国土资源局不给办理采矿许可证,合同存在欺诈行为;证6.采空区动态图一份,用以证明2013年3月31日之前,果庄子铁矿已超出采矿标高106米。被告果庄子村委会辩称,原告诉称内容与事实部分不符:1、果庄子铁矿是答辩人投资兴建的乡镇集体企业。原来就通过租赁的方式将该企业的经营权租赁给他人。到期后,从2013年2月份开始,答辩人对该企业经营权的租赁情况向白庙子乡人民政府请示和汇报,准备对外租赁等相关事宜。经过举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签字的方式,在迁西县白庙子乡人民政府派人亲自参与后,将答辩人所属的果庄子铁矿的经营权租赁给被答辩人森源矿业。2013年5月25日,就果庄子铁矿经营权管理相关事宜,双方签订了一份《迁西县白庙子乡果庄子铁矿租赁经营合同》。该合同系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已经实际履行且不违法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2、被答辩人诉称“果庄子铁矿无合法的经营权”违背事实。果庄子铁矿手续齐全,只是在订立合同时,该铁矿正在办理整合手续。被答辩人在订立合同时不但明知果庄子铁矿正在整合,而且同意由其办理采矿许可证及延续等相关手续;3、被答辩人在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办理采矿许可证及延续等相关手续义务的前提下,开始组织生产被国土部门制止,这是因被答辩人自己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答辩人无关;4、被答辩人系专业从事矿业开发的公司,在订立合同之前,曾多次来果庄子铁矿实地考察并获取了该铁矿的相关详查文件,在对该铁矿非常了解的情况之下才订立租赁合同。被答辩人诉称“且无铁矿石可供开采,国土部门已经不再给予办理采矿许证”实属背离事实。更何况,该铁矿也正在办理延续的采矿许可证;5、没有向答辩人交纳剩余租金和管理费,已经构成严重违约。现双方订立的合同履行二年多时间,定金也已转化为租赁费,被答辩人自称的“定金200万元”已经不复存在,被答辩人无权再要求返还已经转化为租赁费的200万元;退一步讲,假使被答辩人自称的“定金200万元”存在,那么,依据《迁西县白庙子乡果庄子铁矿租赁经营合同》第六条第3项规定“乙方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数额交纳租赁经营价款的,视为乙方违约,定金充作违约金,由甲方收回铁矿经营权”,被答辩人更无权要求返还定金200万元。二、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013年5月25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迁西县白庙子乡果庄子铁矿租赁经营合同》不但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且完全符合中央多次提出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通过各种经营形式搞活企业,“两权分离”的市场规则。更符合迁西县范围内村办集体铁矿企业租赁经营的现实和习惯。我县牌楼沟铁矿、赵庄子铁矿的租赁经营模式均得到了迁西县县委、县政府的肯定和支持。被答辩人提出请求确认《迁西县白庙子乡果庄子铁矿租赁经营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交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本案的《迁西县白庙子乡果庄子铁矿租赁经营合同》内容不存在违法国家法律强制性(效力性强制规定)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同时,被答辩人具有办理租赁企业采矿许可证及延续等相关手续、交纳租赁费和管理费的合同义务,其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导致铁矿不能正常生产,责任在于被答辩人,被答辩人不能、也不应当将其自己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转嫁到答辩人头上。综上,答辩人认为,本案双方订立的《迁西县白庙子乡果庄子铁矿租赁经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实际履行且不违法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被答辩人违反合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答辩人有权收回铁矿的经营权。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果庄子村委会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证1.《迁西县白庙子乡果庄子铁矿租赁经营合同》一份,用以证明1、该合同系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实际履行且不违法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2、原告违反合同约定的办理租赁企业采矿许可证及延续等相关手续、交纳租赁费和管理费的合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证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果庄子铁矿系被告村办集体企业,该企业经迁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合法注册登记;证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能够证实迁西县果庄子铁矿系迁西县白庙子乡果庄子村村民委员会村办集体企业,该企业有合法的采矿手续;证4.村民户代表签字表、村民代表签字表、村两委会议签字表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在对外租赁果庄子铁矿时,依法履行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法定程序;证5.“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河北省迁西县果庄子铁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证明”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果庄子铁矿矿区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为251千吨,平均品位为31.20%和29.61%并得到备案;证6.《迁西县果庄子铁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果庄子铁矿保有资源25.1万吨具有开采价值,开采方案得到唐山德信资源开发利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审查后,可以作为延续采矿许证及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依据;证7.《河北省迁西县果庄子铁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经河北省地矿局第二地质大队勘察核实:果庄子铁矿矿区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为251千吨,平均品位为31.20%和29.61%;证8.唐山市国土资源局批办通知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向有相关部门提交了延续手续申请。经本院组织质证,被告果庄子村委会对原告森源矿业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证1真实性无异议,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证2、3真实性无异议,原告要求返还定金20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证4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虽然采矿许可证写明有效期是2009年9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被告已经提前向国土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证5有异议,不是签订合同时给付原告的,是在签订合同前,提供给原告参考。横河东沟铁矿本身就属于森源矿业。该报告中,果庄子铁矿只占很小一部分,不是果庄子铁矿采矿范围的全部;证6有异议,该证据是复印件,无任何公章。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证1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事实上该合同没有履行,而且被告法定代表人也承认未履行,详见法庭询问笔录。勘察后,没有实际进场。也没有进行实际开采。被告提供的铁矿没有资源可开采。;证2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合同签订时间已不能开采;证3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能成立;证4无异议,与原告方无关;证5有异议,时间是2015年2月15日,双方签订合同是2013年5月25日,与本案无关。果庄子铁矿既然租赁给原告,被告无权勘察;证6、7有异议,证明果庄子铁矿开采资源是25.1万吨与给原告的报告中的43万吨矛盾。25.1万吨扩展到哪个范围,并不是给我们的范围,对真实性有异议;证8有异议,催办函是2015年6月4日出具,与本案无关。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原告森源矿业提供的证据1、2、3、4、5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具有证明力,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证6系复印件,缺乏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不予采信。被告果庄子村委会提供的证据证1、2、3、4、5、6、7、8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具有证明力,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迁西县果庄子铁矿系被告果庄子村委会所属的集体企业,经营铁矿石原矿采选。2013年5月22日,原告森源矿业为租赁经营被告果庄子村委会所属的果庄子铁矿向被告交纳定金200万元。2013年5月25日,原告森源矿业与被告果庄子村委会签订“迁西县白庙子乡果庄子铁矿租赁经营合同”一份,内容为:“甲方:迁西县白庙子乡果庄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树奎;乙方河北森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海波。经县政府、县国土局批准,迁西县白庙子乡果庄子铁矿与迁西县白庙子乡横河东沟铁矿进行整合。为便于管理,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甲方决定将迁西县白庙子乡果庄子铁矿的经营权租赁给乙方,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一、经营权范围:迁西县白庙子乡果庄子村所属范围内全部铁矿矿产资源。租赁期限内乙方拥有对上述资源全部管理、使用、收益的权利;二、租赁期限:10年(壹拾年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六个月后开始计算,即自2013年5月25日零时至2023年5月24日24时止。如条件具备(解决付学飞设备问题提前)乙方在六个月内提前进场,以实际进场为开始时间。如六个月内不能正常进场,签订协议日期的六个月对应日计为进场时间;三、租赁价格及支付:十年总租金6200万元整(陆仟贰佰万元整)。每年给付村委会管理费60万元整(陆拾万元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向甲方交纳定金贰佰万元(200万元整),其余款项一个月内付清。双方无违约,定金作为预付租赁费,在全部租赁费付清时扣除;四、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必须保证矿山有道路畅通和现有矿区有权属无争议。并协助乙方解决在生产过程中因运输道路、采矿工程及生活设施等需征占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等相关事宜,费用由乙方承担;2.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铁矿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的各项手续。如乙方需要办理采矿权相关手续时,甲方必须及时提供,不得再附加额外要求和条件;3.在甲方辖区范围内所有铁矿矿产资源全部由乙方开采,如出现乙方以外人员到辖区范围内进行非法采矿,由甲方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清理关闭;4.津西饮水管路与乙方所租赁的矿山如存在争议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5.甲方内部的资金分配不得影响乙方进场、经营和本合同其它内容的执行;6.甲方需履行好村内符合法律程序的本合同需要的必要手续,如召开村民会议、通过相关决议、村民代表签字等;五、乙方权利义务:1.矿石运输时间应在晚上9点之前、早晨5点以后,夏至到处暑午休2小时(12:00-14:00)不能拉矿石,每拉一车矿石甲方罚款乙方500元。晚上出矿石可暂时堆料场,白天统一发运;2.矿权内、外乙方生产(含露天开采)需占地、树、房屋搬迁等由乙方和被占地户协商,村委会负责协商,补偿数额参照国家标准评估补偿;3.原矿山遗留问题和费用(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及矿山生产后超边越界和安全事故引发的相关问题和费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4.本合同到期后,甲方再进行租赁时,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5.因政策及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村民矛盾等问题引发停产,停产时间30天之内,延误时间不计入租赁时间,超出30天租赁终止时间顺延,延误时间不累计;6.新征道路所发生费用由乙方负责;7.乙方有权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和租赁范围内自主经营,甲方不得干涉;8.乙方有权在租赁范围内自行开展生产,建设生产生活设施;9.整合后的迁西县白庙子乡果庄子铁矿采矿许可证目前尚未得到批准,由乙方依法按程序办理。采矿许可证到期后采矿范围内资源未开采完毕的,由乙方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经营期间内批准扩界后的采矿许可证范围深部及周边具有可开发利用资源的,乙方可依法办理采矿权变更(扩大矿区范围和延伸开采深度)登记手续,上述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在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过程中不得改变企业名称和经营性质;10.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施工生产;11.租赁期限届满或租赁期限内资源开采完毕后,原有铁矿厂房、设备、场地及乙方在原有铁矿厂房、设备、场地、电、新增的设备设施及竖井巷道等所有工程无偿归甲方所有;12.乙方有义务依法纳税,依法办理采矿、铁矿占地占树等相关手续;13.在乙方经营期间,因拉运矿石把村内水泥路造成严重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同时要保持路面干净整洁;六、违约责任:1.如甲方违反本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乙方因甲方违约遭受的实际损失;2.租赁期内甲方违约,甲方除承担第一条违约责任外,同时乙方有权选择是否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3.乙方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数额交纳租赁经营价款的,视乙方违约,定金充作违约金,由甲方收回铁矿经营权;七、其它:1.因党支部、村委会换届或不可抗力因素等甲方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得影响本合同执行;2.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政策变化和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甲乙双方均不负责违约责任。相关事宜由双方协商或依法解决;3.村部吃水井下现有矿石开采问题,双方另行协商;4.租赁到期后,矿山资源如未全部采出,由乙方交纳的资源费剩余部分费用的计算方法:用所交纳的费用(以票据为准)除以所交费用的年限,求得一年所需的费用,然后干几年就减去几年,剩下的返还给乙方;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乙方另行商定。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九、本合同一式四份,白庙子乡政府备案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部门一份;十、后页附村两委、党员、村民代表、户代表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未再交纳相关租赁费用,亦未投入生产。另查明,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迁西县果庄子铁矿正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延续手续。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提供的相关证据经开庭质证及本院的审查,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原告森源矿业与被告果庄子村委会签订的“迁西县白庙子乡果庄子铁矿租赁经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已交付定金200万元,该合同合法有效,不具备法定无效情形。原告主张合同无效、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河北森源矿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850元减半收取14425元,由原告河北森源矿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会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小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