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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初字第0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汉玉与方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玉,方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初字第01730号原告:刘汉玉,男,1970年6月20日生,汉族,宿松县某某局职工,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方换军,男,1972年12月14日,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汉玉诉被告方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汉玉于2015年10月28日来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汉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汉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汉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家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少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