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初字第0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汉玉与方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玉,方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初字第01730号原告:刘汉玉,男,1970年6月20日生,汉族,宿松县某某局职工,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方换军,男,1972年12月14日,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汉玉诉被告方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汉玉于2015年10月28日来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汉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汉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汉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家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少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