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39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惠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3946号原告惠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原告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惠某某提出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福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宗 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