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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证字第002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西安海联典当行有限公司与何俊杰、刘际荣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证字第00238-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海联典当行有限公司。负责人方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何俊杰。被执行人刘际荣。申请执行人西安海联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俊杰、刘际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西证经字第3528号公证书及(2015)西证经字第24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俊杰、刘际荣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海联典当行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西证经字第3528号公证书及(2015)西证经字第248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何俊杰、刘际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后本院依法查封了执行人何俊杰(身份证号:××)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X号X幢X单元X室房屋一套。现该房产已依法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申请执行人表示由于上述房产正在评估中,周期较长,希望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证字第002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