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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终字第02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郝玉祥与李东、王亚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东,马凤生,郝玉祥,王亚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02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东。委托代理人徐学武,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玉祥。委托代理人高贵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亚军。原审原告马凤生。上诉人李东因与被上诉人郝玉祥、王亚军,原审原告马凤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造成原审原告马凤生财产损失的原因及漏水房屋的实际管理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判长  冉雪芳审判员  高喜军审判员  郑建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