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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荥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遂花、郑志佳、郑志丽与高风岭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遂花,郑志佳,郑志丽,高风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荥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杨遂花,女,1959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办事处于砦村***号。申请执行人郑志佳,男,1983年9月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办事处于砦村***号。系杨遂花之子。申请执行人郑志丽,女,1999年1月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办事处于砦村***号。系杨遂花之女。被执行人高风岭,男,1968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荥阳市贾峪镇贾峪新镇。担保人高文雅,男,1987年8月18日生,汉族,住荥阳市贾峪镇花家?***号。杨遂花、郑志佳、郑志丽申请执行高风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荥民二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担保人高文雅以自己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7QQ**一汽牌汽车一辆为高风岭提供担保,若高风岭不能按期履行(2010)荥民二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自愿将车牌号为豫A7QQ**一汽牌汽车一辆拍卖变现,现被执行人高风岭未能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担保人高文雅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7QQ**一汽牌汽车一辆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楚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