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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2015)民三1401民事裁定书(撤诉)钟淦华(新版)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淦华,罗洪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401号原告钟淦华,男,汉族,1987年4月20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罗洪艳,女,1968年5月7日生,香港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淦华诉被告罗洪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淦华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9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人民币2945元,由原告钟淦华负担。审 判 长  卢 好人民陪审员  蔡文钦人民陪审员  陈鄂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