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四西民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四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乃军、史连宽、XX、四平市辽河农垦管理区宏达加油站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乃军,史连宽,XX,四平市辽河农垦管理区宏达加油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四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涛,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乃军,男,现住吉林省四平市。被执行人史连宽,男,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XX,男,现住吉林省四平市。被执行人四平市辽河农垦管理区宏达加油站。申请执行人四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乃军、史连宽、XX、四平市辽河农垦管理区宏达加油站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4)四��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查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出本案可以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4)四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晓明执行员  陈凤桐执行员  王志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