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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阿卜杜萨拉木·艾尔肯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154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卜杜萨拉木·艾尔肯,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6531251988********,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艾力西湖镇库尔干村*组***号。2015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5)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卜杜萨拉木·艾尔肯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卜杜萨拉木·艾尔肯到庭参加诉讼。翻译人杨先荣到庭提供维吾尔语翻译。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阿卜杜萨拉木·艾尔肯在本市江岸区武汉剧院附近循礼门车站,趁被害人李某不备,扒窃其单肩包内现金人民币1,000元和周大福牌千足金戒指4.38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2元),后销赃。2015年7月8日,被告人阿卜杜萨拉木·艾尔肯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阿卜杜萨拉木·艾尔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大智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指认犯罪现场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鉴证意见书,前科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被���人阿卜杜萨拉木·艾尔肯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卜杜萨拉木·艾尔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阿卜杜萨拉木·艾尔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阿卜杜萨拉木·艾尔肯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卜杜萨拉木·艾尔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16年3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云兰审 判 员  张依聪人民陪审员  朱 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高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