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字第009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兰与被执行人孙军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兰,孙军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00960号申请执行人赵兰,女。被执行人孙军锋,男。申请执行人赵兰与被执行人孙军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4)莲民初字第0423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2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兰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678.6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军锋按照生效文书确定的内容向本院缴纳执行款1678.6元。现我院已将该款发放给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赵兰也于2015年10月28日出具收条并提交结案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2015)莲执字第009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沈 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耿 婷 来自: